问:南城一共才5层楼,为什么会有7楼?
答:2013年大田公司将现有利南城商场,加盖到7楼 .到目前为止6楼7楼未加盖
被害人自述书
事实和理由:
1、罗勇,湖北省汉川市人,2013年11月,罗勇谎称自己是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力发展公司”的招商代理人,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力发展公司”有商铺出租,出租的物业是广州市先烈东路149号的沙河南城友和大厦第七层商铺,受害人信以为真,共交给罗勇承租商铺的诚意金570万元,服务费465万元,共计1035万元。罗勇收钱后承诺在2014年8月交付商铺,到2014年8月受害人其交付商铺时,罗勇一直回避受害人,即不交付商铺,也不退款。经受害人了解,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现已不存在,香港“新力发展公司”也是罗勇虚构的公司,所谓2014年8月交付商铺更是谎言,罗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诈骗受害人。
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新力发展公司”现均不存在。
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1月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新力发展公司”更是没有任何工商登记,罗勇以虚构的单位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商铺并不存在,不可能实际履行。
罗勇称有商铺出租,但是商铺并不存在,更谈不上出租给受害人,所主、谓出租商铺是罗勇编造的谎言,是其合同诈骗的手段,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罗勇骗得受害人巨款后逃匿。
罗勇在收到受害人所付款项诈骗得逞后逃匿至今,受害人一直无法找到罗勇。
4、罗勇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
罗勇在以虚构的单位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得到受害人所交“诚意金”和“服务费”后,在骗局败露后拒不退还并逃匿至今,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为事实所证明
5、罗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足够的证据证明罗勇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罗勇对此点非常清楚。然而,罗勇为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其后期行为足见此罪恶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虚构事实及自己的实力,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得受害人将巨款交给犯罪嫌疑人,其后,罗勇在骗局败露后仍然不返还其所骗得的财产,在事实上非法占有受害人的巨额款项至今。
由于罗勇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1035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4条之规定,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关注重视。
来源:广州服装行业信息网、布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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