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门在环保“尖兵一号”行动中,江门市环保局和开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开平市百德服装配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染料桶等危险废物贮存于车间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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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保局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完善对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目前已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相关罚则
1、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2、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法律知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说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印染企业注意
近年来,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转移、处置事件屡见报端,场面触目惊心,百姓深恶痛绝。各相关部门频繁开展各类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国家坚决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转移、处置行为,整治涉固体废物行业乱象的决心。在此背景下,各企业应警钟长鸣,时刻牢记自身使命,坚守环境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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